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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7/6/1  浏览次数: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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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审定、核发等。
1.受理
由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人应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予以书面确认;
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已核”及复核人姓名。受理人接收申请材料应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
由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审核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考核,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3.审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审定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审核人提交的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决定。
4.核发
由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核发人根据审定决定,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执业许可证,办理执业、变更、注销登记、校验、有效期延续以及报备等手续、移送相关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的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 资信证明、
5. 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 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 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0.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
1.受理
按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负责受理。
2.审核
审核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组织两名以上的专家组成考核组,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采用《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附件2),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现场考核,根据审查和考核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执业登记的意见。同意的,审核人还应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核准登记事项表内容进行核准,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如法定代表人为卫生技术人员的,只需核定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增加核定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的主要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只需核定主要负责人。
3.审定
审定人应对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核准事项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决定。
4.核发
核发人根据审定人的决定,同意执业登记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等,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等还应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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