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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做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6/1  浏览次数: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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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指导老师遴选工作的通知》(闽卫办中医〔2014〕15号),经各地各单位遴选推荐,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资格审核,确定张敏建等211名同志为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现予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带教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依据《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连续3年(2015年~2017年)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指导老师指导继承人掌握、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3年累计跟师学习不少于15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集中理论学习时间3个月。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平均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扎根基层、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中医药临床人才。

    二、遴选程序

   按照遴选程序要求,即日起开展继承人的遴选工作(继承人须具备条件详见“实施方案”)。符合遴选条件的继承人须填报《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继承人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议审定,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并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24日前将推荐函(含公示情况说明)、继承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继承人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统一公布继承人名单。

    三、教学要求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资格取消。

   继承人结业时,要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县级医疗机构继承人提交结业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医疗机构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四、管理考核

   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师带徒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带教单位应及时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教学协议书》,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师带徒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抽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

    五、经费保障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不变,并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省级财政安排专款对此项工作给予专项补助,原《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实施方案》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位指导老师1.8万元、每位继承人1.8万元,分三年实施。各指导老师、继承人所在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项工作。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专项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处。

    附件:1.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指导老师名单

    2.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3.福建省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工作继承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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